摘要
基因编辑人有三重人格,即生物人人格、职业人格和基因编辑人人格,基因编辑人因基因编辑人人格负有刑事特殊注意义务。现有法律体系的适用对象是自然出生的人类和人组成的"单位",不能从法律对自然出生的人设定的规则而当然的推导基因编辑人所应负的刑法上的义务。因此,基因编辑人在义务承担上不应与自然出生的人类一致,刑事立法应设专门规定对基因编辑人予以规范。宜根据被编辑的基因,承认基因编辑人的生物人人格,参照职业人格设计基因编辑人人格,规定基因编辑人承担相应的特别注意义务,违背此特别注意义务的,应承担刑法上的不利后果。如对特殊疾病免疫者应定期去做体检,否则因其传染给他人自身免疫的疾病而导致该特定人或人群死伤的,应追究其故意伤害或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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