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可比性”作为当前我国“一带一路”法治化体系建构中的基础性理论问题,并未受到法学界的应有关注。对社科法学知识传统中“可比性”概念的历史主义辨析,可发现它与“可移植性”“相似性”存在着紧密的意义关联。“可比性”的实质在于,“比较”的展开围绕的是何种学科属性与学科视角、“比较”要达致何种价值、意义与目的。藉由英国法人类学家格拉克曼所记录的部落社会典型个案的实证分析,可完整揭示传统法学有关“可比性”标准的缺陷。基于“一带一路”法治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需要,“历史—类型”分析框架的创设,不仅可以克服传统“可比性”标准的内在局限,还可为“可比性”问题的深入研究提供系统性学理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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