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首次明确了以持有人会议及受托管理人为核心的债券治理机制,完善了投资者保护的制度基础。为有效开展债券违约及风险处置工作,银行间市场出台相应规则,填补了受托管理人制度的空白。通过与交易所市场相关规则进行对比,可发现两市场的规定在受托管理人职责、权利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这缘于制度设计之初对相关因素的权衡与考量。未来制度施行的效果还有待进一步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