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伴随互联网生产活动从内容生产到数据生产的深化与转变,爬虫技术也实现了从浅层内容向底层数据的迭代进化。传统法律研究对于数据内容层生产活动的探讨与反馈较多,而对于代码层的数据生产活动认识尚浅,由此造成爬虫技术在其应用过程中出现了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巨大争议。从数据生产理论来看,爬虫技术虽具有原始性、寄生性等负面特性,但也应认识到其技术逻辑背后的生产性意涵——数据重用。受限于现有法律的适用性、规范性或者体系性的阻碍,各国法律都未能妥善解决爬虫技术所带来的挑战。超越关于数据权属的争议,从数据资源利用秩序的维度为爬虫技术的使用划定边界是另一条切实可行的规范路径。通过采用“控制”与“分享”的二元路径将爬虫技术的使用纳入正当的法秩序,可以实现数据利益的合理分配,促进数据要素的有序流通,更好地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激发数据价值。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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