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值班律师的出现,能及时为被追诉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也有利于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值班律师能发挥这些积极作用的前提是:具有一个合理性和科学性的制度体系。目前,值班律师还缺乏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权利,应当明确辩护人和法律帮助者有权行使的权利范围都是辩护权。为保障值班律师的服务质量,需要设置严格的事前准入机制,有效的工作监督机制,还要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值班律师帮助的选择权。在不妨害案件公正处理的前提下,可以允许值班律师进行角色的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