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当今风险社会,发展预防性的司法救济已经成为环境保护的重中之重。现如今我国的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法律上已经有了初步的框架,在实践中也有了一些探索,但仍然存在重大损害风险认定困难、举证责任分配存在争议、预防性责任承担方式的有限性以及环境司法与预防性的行政监管措施衔接不到位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本文以“五小叶槭”案为切入点,结合案件中出现的争议问题,对完善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出相关建议,从而增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可操作性,发挥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预防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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