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县级官员选任制与职务犯罪预防

作者:邢琳
来源: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13, (02): 113-116.
DOI:10.13964/j.cnki.zgsxswdx.2013.02.032

摘要

宋代县级官员的选任制度和科举制度使大量未有任何家族背景的中下层士人进入政府机构,使官员的廉政素质大大提高。随着私有制的发展,商品经济的繁荣,宋代统治者对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非常重视,要求地方官员不但饱读儒家经典,而且还要熟谙律法,法律考试成为科举考试中必考内容和选拔各级官员的必备途径。同时,考任制度所展现出的荐举连坐,科举考试中的明法科、新明法科、出官试法以及官箴教育等,使官员的职务犯罪在源头上得到一定控制,对宋代司法的公正、吏治清明起到了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这些制度也保证了宋代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 单位
    许昌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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