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SDPR-2022-0320002鲁统字〔2022〕128号各市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山东省基层统计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2年11月23日山东省基层统计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进一步发挥职称制度在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中的导向作用,激发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落实“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基层职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