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颁布施行以来,各地出台了省级河道(湖)管理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将河道(湖)管理工作纳入地方法治化进程。党的十八大以后,北京、河北、辽宁、江苏、福建、广东、重庆、贵州、甘肃、宁夏等10个省份制定(或修订)省级河道(湖)管理立法。文章从立法理念、基本原则、主要制度等方面归纳省级河道(湖)管理立法的特点和趋势,以期对《河道管理条例》的修订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