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施数据抓取行为是互联网企业获取宝贵数据的常见方式。企业实施数据抓取行为往往会引起争议,而该类争议难以通过传统民商法调整。对此,宜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不正当数据抓取行为。在认定行为不正当性方面,应根据一般条款,利用利益衡量法,优先考量数据抓取对竞争秩序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秉持微观审慎原则,判定数据抓取行为的性质,做到既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又要给数据共享留下空间。维护数据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