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立法对于现有技术抗辩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审查顺序问题依旧没有清晰明确的规定。本文通过研究认为,现有技术抗辩属于实质意义上不构成侵权的抗辩之一,应当在审查顺序中获得优先的地位,这样能够简化审判流程,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还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职权分离模式下法院对于涉案专利的有效性加以主观评价。在对被诉侵权物与现有技术进行比对时,可以借鉴美国的“假想权利要求”标准,以原告的权利要求为限,无须将被诉侵权物的全部技术特征都与现有技术进行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