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9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废止实施收容教育制度的决定。关于《决定》的行为性质,目前学界仍存在较大争议。对法律废止决定进行类型化分析,《决定》实质上是因存在合宪性缺陷而作出的法律废止活动,具有“违宪纠正”的特殊属性,属于宪法监督范畴。当前,鉴于收容教育存在的宪法问题及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实施现状,将《决定》行为性质理解为一种“主动式”合宪性审查,对于进一步推进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工作,具有积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 单位
    山东大学(威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