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禁止传销条例》不加区分地将具有上下线关系的团队计酬视为违法的传销方式之一,而司法解释又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拉人头的传销活动,应视为犯罪。基于1242件涉传生效法律文书的实证分析表明:相比于诈骗型传销,法官对于经营型传销(有真实商品销售的团队计酬)量刑更轻,且该因素的影响力超过被告发展层级和人数等法定量刑情节。这说明法律规定与社会发展的脱节,使面临据法裁判压力的法官,只能通过自由裁量权在个案中对正义进行补救。为促进执法统一和司法公正,我们应借鉴域外经验,在立法上对计酬监管制度进行改革,包括:设定合理的拨出比例、修订完善《禁止传销条例》、探索推进网络直销立法。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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