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机关以保障特定自然人的居住利益为立法目的与价值取向订立居住权。然而,在《民法典》居住权制度的设计中仅规定了意定居住权,这无法妥善保障家庭关系中弱势一方的居住权益。此外,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登记时的法律效力也存在争议,居住权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也亟需进一步明确。本文认为,应尽快设立法定居住权,明确不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登记效力,细化居住权制度实施规则,充分发挥居住权制度优势,从而达成房屋所有人、居住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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