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考察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潜伏"贸易条款的适用早期先后使用的判断标准,以期为我们在国务院的"禁止地区封锁"规定之下判断地方政府的行为是否构成地区封锁提供参考。本文发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最先确立了目的标准,之后又偏离了这一标准,使用了全国性与地方性标准、直接与间接影响标准,最后又回归到了目的标准。本文认为,目的标准是有说服力的,可以为我们所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