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在我国现行商标法律制度中,“实际使用”并非商标申请或获准注册的前提条件,即不要求在提交注册申请或核准注册之时已对该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但“不使用”对“注册”仍有消极影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即在他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会被撤销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