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土地经营权债权或物权性质之争对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以抵押为主要形式,但不排除特殊情形下亦可采取质押方式。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属于例示性和管理性规定,不影响向非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效力。在家庭承包情形,担保财产为未来的土地经营权。地上养殖物等动产不属于担保财产,亦不为担保权的效力所及。地上物亦不属于担保财产,但担保物权实行时例外。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受让方设定土地经营权担保物权采债权意思主义,受让方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的强制要求应予缓和。派生于土地所有权的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的设立应采债权形式主义。土地经营权担保权实现时,金融机构作为担保权人可采取拍卖、变卖方式,但不宜采取折价方式;派生于土地所有权的土地经营权担保权的实现方式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