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合作日益密切,政府与企业面临的投资争端压力不断增加。妥当选择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方式,对“一带一路”建设行稳致远的影响重大。投资仲裁是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主流方式,根据审理案件的主体可分为ICSID投资仲裁(以下简称ICSID仲裁)和Non-ICSID投资仲裁(以下简称Non-ICSID仲裁),两者在管辖基础、仲裁程序、监督体系和执行机制上差异明显。推动Non-ICSID仲裁的建构与发展,能够增强国际投资仲裁市场的竞争性,有助于建设开放多元、公平合理的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更好地维护我国政府与投资者的权益。当前我国Non-ICSID仲裁制度的建构面临投资争端可仲裁性不明、临时措施难以适用、执行机制不完备等问题,导致其发展受到严重限制。为避免过于依赖由西方国家规则主导的ICSID仲裁,并为创设“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积累经验,我国可以《仲裁法》修订为契机,通过加快国内投资仲裁规范建设、完善国内投资仲裁司法监督机制、加强国际投资仲裁制度衔接等方式,促进本国Non-ICSID仲裁的成长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