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GATS项下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与商业存在模式下的金融服务贸易适用同样的规则,但这些规则不能普遍适用于以产品分类为主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WTO有关争端均涉及跨境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问题。现有的FTAs在破坏性金融创新的理论背景下为应对信息技术革命带来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发展而达成的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规则主要分为GATS型、CPTPP型、欧盟型以及其他等四种类型,均对GATS规则体系不足做出了有利的回应,如全面的市场准入义务以及跨境金融数据的自由流动等。对于未来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规则,无论是从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内涵以及市场准入数量性限制措施的本质,还是从跨境金融信息自由流动的重要性来看,放弃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条款的概念都不会影响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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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