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因型”敲诈索财行为的罪与非罪

作者:胡启忠; 金朝榜
来源: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 47(01): 65-73.
DOI:10.13715/j.cnki.jxupss.2023.01.008

摘要

关于“先因型”敲诈索财行为的性质界定,应当贯通民刑思维,从法秩序整体全面审视索赔事由、索赔数额和民法的关系。在索赔事由方面,依据法律有无明确规定,可以将其划分为“法定权利行使”与“法外索赔主张”两种类型。在索赔数额方面,索赔数额高低与财产法益相关联,需要明确索赔数额的限度。在索赔限额内,“法定权利行使”没有侵害财产法益;“法外索赔主张”虽然欠缺法律依据,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他人“法律上不为主张”或“事实状态维持”的利益,但如果“危害不大情节显著轻微”,那么刑法介入就需谨慎。逾越索赔限额,以胁迫方式天价索赔的行为,对超额部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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