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形成机制是一种一元化、多层次筛选型机制,是我国法律传统、法律文化和制度现实的产物,与西方国家司法权的运作规律并不矛盾,应谨慎对待有关指导性案例形成机制运转行政化的批评。指导性案例供给不足的问题可以通过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实践的体系化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