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犯罪主客观方面的司法证明

作者:舒洪水
来源: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3, 41(04): 154-164.
DOI:10.16290/j.cnki.1674-5205.2023.04.008

摘要

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证明来说,在客观方面要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其行为危害食品安全。在客观行为的证明方面,鉴定和检验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普遍存在行政机关的检验、认定意见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运用问题。在食品安全鉴定问题上,虽然目前我国缺乏食品安全的司法鉴定,但可以采取检验报告、专家意见、快速检测结果等证据相结合的形式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证明。在行刑衔接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应赋予快速检测结果证据能力;行政机关所出具的“认定意见”,实际上与检验报告相结合发挥着替代鉴定意见的证明作用。由于此类案件中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较为困难,因此,可采取用客观行为证据推论主观状态的方式,但推论并未将证明责任转移至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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