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常规的保理业务相比,票据保理的法律优势明显,对保理行业及票据市场的作用日益凸显。票据保理法律理论研究的不足和立法缺陷给实务发展带来阻碍。明确票据保理的准确含义和性质是理论研究的前提条件,票据保理业务优势主要体现在对债权人、保理商的积极作用上。直接票据保理、先保理后票据、先票据后保理作为三种票据保理的交易结构,需分别对其合规性进行分析,明确适合保理市场发展的业务模式。在立法上,应该明确先保理后票据的合法地位,同时,应当修改《票据法》第10条,明确票据无因性原则,给票据保理发展提供法律依据,支持保理公司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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