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快递业迅速发展,由保价条款引发的纠纷也随之而来。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对保价条款的效力都有争议,主要包括无效说、有效说和视具体情况说。通过对保价条款的理论分析,得出保价条款的性质为格式条款。随后,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出发,分析得出保价条款符合公平原则,但在快递服务合同中对提示说明义务的判断标准比较模糊。对此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包括对保价条款明示提醒、对提示说明义务进一步细化以及保价条款的订入需得到寄件人的确认,以期能够在保价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上提供解决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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