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科研经费资助由权力管制转向合同规制,治理创新是契合科研合同规制的必然要求。推进科研经费有效治理,应厘清科研合同属性,但将其定性为行政合同、民事合同抑或组合合同,都难以解决科研经费治理的难题。纵观科研合同性质的全貌,将其定位为公私融合合同,合于合同背后承载的科研关系特质与科研合同规制的演进脉络。科研合同规制应遵循科研自由的法秩序,建构与合同属性相适应的功能性规制模式,打造科研合同功能性规制的创新体系。科研合同功能性规制的制度化,既应补充同具拘束力的非合意要素,又应实现合意要素的再造,形成内容系统、逻辑清晰、权责明确的规范体系。由此以功能性规制作为合同规制与治理创新间的连结桥梁,推进科研经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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