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强制性规定是连接政府管制与市场交易的管道之一。对强制性规定的定性决定了政府管制介入市场交易的程度,但强制性规定的识别却缺乏可操作的判断标准。实证研究发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公司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条款引发的合同效力争议最为常见,主要涉及市场准入管制、交易行为规范、交易标的限制、集体决策程序等情形。法院在处理效力争议案件时主要考虑了合同自由、诚实信用、交易安全与市场秩序、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以及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之关系。为处理好政府管制与市场自由之关系,应当减少对转介条款的依赖,严格限制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适用情形。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