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代中国法院调解社会化有邀请调解与委托调解两种主要形式,前者将社会力量"请进来",后者将案件"送出去"。法院调解社会化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有诸多学理、法律、社会及政治问题亟需反思、回应。邀请调解呈现制度表达与司法实践的背离现象,一个重要表征是运行目的明确性与运行边界模糊性并存。委托调解实践是斑驳、交杂的纠纷解决多元主义的一种体现,尚不构成具有独立品格、独特属性的纠纷解决领域。委托调解实践透露出的加大纠纷解决中的社会力量比重的讯息,有益于司法制度建设。我们既要认识到法院调解社会化实践对超越"审判—调解"结构性困境、发展纠纷解决机制的意义,也要警惕其与现代司法特性、规律之间的张力。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