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应当对数据安全加以独立保护,这不仅是基于数据安全刑法保护法益的需要,也是落实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要求。为转变现行立法理念,提升立法技术,弥补处罚漏洞,我国刑法需要推进对数据安全的独立保护。首先,应当在刑法中构建信息安全、数据安全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并行的保护体系,专设“数据犯罪”专章或专节;其次,改变数据犯罪附属于信息犯罪、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条款之立法模式,强化数据犯罪罪名与刑罚的主体性和独立性;再次,细化不同数据生存周期犯罪的罪状描述,贯彻数据分类分级保护理念;最后,通过刑事合规制度强化网络服务提供者职责,激励企业对涉及重大法益的犯罪行为事前进行预警和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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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江苏师范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