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再审的运行除要求受审裁判符合再审事由外,还必须具备再审可行性,二者共同构成民事再审的实施基础。民事裁判不可再审性的形成原因包括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其中部分适用于所有再审提起方式,部分适用于个别再审提起方式。鉴于现行法对民事裁判的不可再审性未作全面和具体的规定,本文旨在剖析不具备再审性的民事裁判的形成原因、表现形式和救济途径,力图完善民事再审程序的又一运行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