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创设,在其合理性和适用性上还有相当的存疑。文章从醉驾入刑是否合理这一问题意识出发,通过域外和域内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梳理和分析,最终认为:在入罪考量层面,其创设的实践价值是刑诉一体化理念下的相互促进,法理依据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在实践应用层面,缓刑制度在本罪中具备适用价值,由于受《刑法》第13条"但书"出罪功能局限性的影响,"但书"规定不能单独作为本罪的出罪缘由,应在谦抑刑法观分析视角下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判断醉驾的入罪和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