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伴随机器人自主性的不断提高及其与人类社会的深入交互,它们是否拥有权利是智能时代不可避免的问题,学者们对此众说纷纭。利益论和意志论是权利概念中两种具有代表性且相互竞争的理论,巴斯尔和鲍恩通过对这两种理论的分析,认为机器人难以拥有自我意识,无法成为主体利益的承担者,从而得出机器人无法拥有权利的结论。但机器人意识的可能性在智能技术所具有的巨大潜力背景之下,并未被完全排除;此外,人类也并非全然不能从对机器人进行道德关怀的过程中受益。因此,机器人拥有获得道德权利的可能性,而康德的间接义务思想,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为机器人的道德权利作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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