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已确立五年多,但其运行效果却不容乐观。究其原因,现行审级制度难以为指导性案例的生成及效力提供有效支撑是关键因素。为此,结合当前我国审级制度存在的上下级法院关系行政化、审级监督碎片化、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混同等问题,有必要在二审终审基础上增加独立的法律审程序,并就不同审级的法院设置不同的职能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