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法解释四》的出台似乎象征着我国处理瑕疵决议的方式从含决议不成立与决议无效的"二分法"向包含决议无效、决议不成立与可撤销的"三分法"的转变,然而有学者认为"三分法"理论并不具有合理性,坚持以二分法为基础进行判断。同时"解释四"第五条,即对于"决议不成立"情形的规定存在着将"决议不存在"与"决议不成立"混淆的问题,本文将进行相关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