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法》赋予了监察机关就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的权力。实践中,监察建议在推动监察对象所在单位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监察法》关于监察建议的规定较为原则,《政务处分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及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中虽有涉及监察建议的具体规定,但相关规定既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也与《监察法》上的监察建议存在区别。这导致理论上对监察建议的定性、主要功能与适用范围的认识不一等问题。实践中监察机关在监察建议的适用情形、实施程序、监督约束方面的做法也不尽相同,统一规范的监察建议实施机制并未形成。为解决此问题,《监察法实施条例》就监察建议的适用范围、监察建议书主要内容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其实施机制仍有完善的空间。要充分发挥监察建议的功能,既要在理论层面进行厘清,也需要在制度建设层面再进行统一规范,并注重具体实施机制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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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