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关于偷税行为的定罪与量刑的规定,设定了偷税数额及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比双标准。由于偷税数额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比二者变化的异步性,把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比作为双标准之一是不科学的。在多次偷税存在多个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比的情况下,选择其中的最高百分比定罪量刑比较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