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相关公众"对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混淆概念的认定,具有重要作用。当网络视频与电视节目发生不正当竞争纠纷时,若按商品功能认定"相关公众",不能完全处理此类纠纷,所以应采用更为准确的认定方式。从"四川广播电视台与北京万合天宜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可以看出,由于网络视频市场与电视节目市场的利益统计方法不同,所以仅适用"商品功能"并不能准确界定出"相关公众",而"商品功能+商品经营者目的"理论对重新界定"相关公众"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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