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总则》第127条首次对网络虚拟财产作出明确规定。理解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应当从糅合各个传统民事权利特性的一种新型权利入手,针对实践中出现各类纠纷构造其具体制度。同时,在落实救济网络虚拟财产权利方式时,根据网络虚拟财产的自身属性,从民事责任融合的"后果模式"切入,既为救济网络虚拟财产权利提供了一个有效的解释路径,也避免了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因权利属性争议而致使权利救济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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