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的法益在刑法学界存在个人法益说、超个人法益说和混合法益说的分歧,其本质原因在于是否承认本罪保护的法益包含了“超个人”要素。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仅仅是廓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的标准之一,而非具有决定性作用。只有立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背景,考察相关的公民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才能对其保护的法益有准确的认识。据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的法益应当坚持混合法益说的立场,既包括具有个人法益属性的公民人格利益以及附着于个人信息之上的财产利益,也包括具有超个人法益属性的公共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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