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捡拾他人社保卡并到医保定点药店进行冒用、购买药品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着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等几种分歧意见。笔者认为,此类行为成立诈骗罪。行为人的冒用行为使药店工作人员产生其是卡主的错误认识,并基于此为其配售药品,从而使社保卡主受到财产损失。同时,该行为属于三角诈骗,受骗人(药店)和受害人(卡主)是分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