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对其提供的鉴定意见承担何种责任以及能否作为民事被告被诉在司法实践和理论上均存在分歧。对诉讼中的启动鉴定,我国采用职权主义和鉴定人回避制度;在司法鉴定管理上,实行行政登记管理制度。这些制度性安排导致了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诉讼地位以及承担责任类型不同于国外当事人委托的专家证人或大陆法系的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在职权机关委托的鉴定存在错误导致当事人受损的,可以纳入国家赔偿;对于当事人自行诉前委托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存在过错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