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整治非法欠债不良现象,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当务之急,而个人破产的失权与复权制度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很大程度上影响其实施效果。我国应选择裁判形成主义的失权模式与混合复权主义的立法模式。在个人破产失权与复权制度的具体内容设置方面,经营性主体与消费性主体均应被纳入调整范围,对于失权限度采取动态弹性主义,使有关部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根据具体案件类型设定恰当的失权期限与失权范围,主要设置破产人依法清偿债务或其债务被依法减免、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依法履行完毕以及失权达到法定期限三种复权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