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余金平案"提出了上诉不加刑的规范适用问题。既有观点认为,为被告人利益之抗诉应受上诉不加刑的保障,故"余案"显属违法,但此观点存在一定问题。由于我国检察机关的抗诉不是单纯的原告当事人上诉,而是具有法律监督性质,其制度效果在于引发二审对原审裁判进行全面审查与纠错,故不应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但对于"余金平案"的正确处理,需要充分认识其认罪认罚从宽性质的特殊性。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控辩双方由对抗转为协商,认罪认罚具结与量刑建议具有"协议"色彩,检察机关的抗诉应做"为被告人利益"之推定,具有"当事人"或"准代理人"上诉的性质,不再是单纯的法律监督,故应适用上诉不加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