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规制商业标识"搭便车"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保护经营者的商业标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标识的保护属于补充性保护,在司法审判中,厘清商业标识"搭便车"行为的定性,在《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两部法律之间合理规制"搭便车"行为,对于保护具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应从整体视角切入,对商业标识"搭便车"行为进行利益衡量,确认该行为的定性前提,研究该行为与自由竞争目的之间的关系,并考察该行为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以及自由竞争市场产生的影响。在明确商业标识"搭便车"行为的构成要件后,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与混淆行为条款出发,对该行为加以法律规制。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