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教育法治社会的实践活动开展过程中,学生的法律地位自始至终都是教育法学研究的基本性理论问题,学生法律地位的主要体现在于权利与义务,而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中关于学生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将学生从法律层面归纳成为民法体系中的特殊民事主体、行政法体系中的特殊行政相对人。由于学生的法律地位具备稳定性与灵活多变性特征,因此需要从多个方面开展综合治理工作,保证学生的法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