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揭模式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形成关联合同,在因出卖人违约导致买受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亦有权解除贷款合同的正当性基础在于关联合同的经济一体性。此种经济一体性可从共同主观目的结合下关联合同的经济一体性和出卖人与信用提供者结合下关联合同的经济一体性两个不同视角进行理解,前者的关注点在于当事人的共同主观目的能否实现,而后者的关注点则在于对消费者的特别保护。尽管无论采取哪种视角,都可为按揭模式下关联合同解除的成立提供理论基础,但《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20条最终选择的是前一种视角下的经济一体性理论。当然,这对于购房消费者解除权的行使并不会产生太多实质影响,因为不论是购房消费者还是非购房消费者都在该条的适用范围内,而真正有影响的是关联合同被解除后的返还。基于我国目前立法现状,《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21条第2款应部分具有保护分期付款交易中购房消费者的制度功能,在买受人系购房消费者的情况下,对于其是否应承担贷款合同被解除后的返还责任应基于后一种视角下关联合同的经济一体性理论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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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