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新发展阶段加强产权保护的社会需要,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重心已从宏观秩序维护转向民事主体权益保护。综合目的、历史、体系等整体解释方法,诉讼时效制度的保护对象是义务人因时效期间经过形成的认为权利人不再主张权利的合理信赖利益。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应当将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怠于主张权利,作为义务人时效抗辩成立的形式要件,将义务人形成合理信赖利益作为实质要件,从而确立“权利人怠于主张权利+义务人合理信赖”为内容的“双要件”裁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