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与土地、劳动、资本、技术等并列而成为新的生产要素,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已成为时代的呼唤,而数据要素市场的培育的关键在于数据确权。当前,我国数据确权在实践当中存在一系列问题,这不仅影响数据的开发利用和流通,也会影响数字经济创新发展,不利于数据要素市场的培育。我国数据确权的困境在于数据权的内涵和外延尚不清晰、数据本身的复杂性加大了确权难度、数据形成过程中参与主体多元且互相之间存在权利张力。对此,在数据确权时应当充分兼顾个人数据权益保护与数据产业发展,着重考虑边际贡献度较大的数据主体。同时,准确界定数据权的法律属性,将其定义为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新型民事权利,明确数据及数据权利谱系,厘清数据及数据权利的外延,并结合数据的多重属性,分别确定数据权利的配置规则。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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