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德国立法者试图将认罪协商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协调,是一种“自欺欺人”的做法。该制度本身存在的固有矛盾和弱点,尤其是法院可以不受认罪协商效力拘束的情况下,却期望被告人先提供供述,违反了公正审判原则。被告人不参与达成协商前重要的初步会谈,这损害了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最新实证研究表明,认罪协商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情况并不普遍。在协商过程中,司法实务并没有严格遵守立法的相关规定,尤其是联邦宪法法院所要求的“透明度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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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