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商业惯例是法院据以认定许可协议谈判双方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平、合理及非歧视(FRAND)”条件的重要参考因素。然而,国内外法院在援用商业惯例时缺乏对其意涵和内容的确定性解释,仅在概念意义上将其引入FRAND认定的司法方法。这既不利于实现司法裁判的稳定性与可预见性,也体现了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商业惯例的共识性不足与碎片化状态。由各国政府主导制订的政策文件试图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生态系统提供规则框架和指南,其中的核心内容是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领域的商业惯例进行固化与优化。这种规则化尝试有利于凝聚共识,形成具有趋同性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商业惯例,进而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具确定性的参考依据。我国作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重要市场和争议解决的诉讼地应当积极进行该领域商业惯例的规则化实践和司法方法的完善,通过商业惯例司法运用的类型化构造在更好释放其谈判指引和司法裁判功能的同时强化我国在标准必要专利领域规则制订的话语权。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