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作为诈骗与可推断诈骗的区分标准以及不作为诈骗与作为诈骗的等价值判断,是合理认定不作为诈骗刑事处罚范围时应当解决的两大核心问题。在对可推断诈骗和不作为诈骗这两种诈骗行为类型进行区分时,现有的意思表示内容说与致损局势引起说均过于关注二者在物本构造上的区分,难以完美地解决问题。受保证人地位概念的实质性扩张趋势之启发,我们应当从规范评价上将行为人对于致损状态产生的主观心理态度作为二者的区分标准。依据该标准,在进一步厘定不作为诈骗的刑事处罚范围时,需要从实质性限定的角度出发,依据交易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特别信任关系以及行为人是否滥用了基础性信息支配地位,来证明不作为诈骗与作为诈骗在原因力上是否具有相当性。